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餐飲業者衛生規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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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凡清潔度要求不同之場所應加以有效區隔。
(二)洗條場所應有充足之流動自來水,並具有洗滌、沖洗及有效殺菌之三槽式餐具洗條殺菌設施;水龍頭高 度應高於水槽水位高度,以防水逆流污染;若無充足之流動自來水,必須供應用畢即行丟棄之餐具。
(三)前款之有效殺菌,係指下列一之殺菌方式:
1、煮沸殺菌法:以溫度攝氏一百度之沸水,煮沸時間五分鐘以上(毛巾、抹布等)或一分鐘以上(餐 具)。
2、蒸汽殺菌法:以溫度攝氏一百度之蒸汽,加熱時間十分鐘以上(毛巾、抹布等)或二分鐘以上(餐 具)。
3、熱水殺菌法:以溫度攝氏八十度以上之熱水,加熱時間二分鐘以上(餐具)。
4、氯液殺菌法:氯液之有效餘氯量不得低於百萬分之二百,浸入溶液中時間二分鐘以上(餐 具)。
5、乾熱殺菌法:以溫度攝氏一百一十度以上之乾熱,加熱時間三十分鐘以上(餐具)。
6、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有效殺菌方法。
(四)廚房應設有截油設施,並經常清理維持清潔。
(五)油煙應有適當之處理措施,避免造成油污及油煙污染不同場所及環境。
(六)廚房應維持適當之空氣壓力及合適之室溫。
(七)不設座之餐飲業者,其販賣櫃台應與調理、加工及操作場所有效區隔,以防制污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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